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管理行为,日喀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于2019年10月制定了《日喀则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市围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系列部署,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改进监管方式的新要求。经过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以及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的改革要求,为适应现有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日喀则市政府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日喀则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均进行了体现,对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日喀则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由总则、重大事项的内容、重大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五部分组成,共计二十一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说明,对审批、备案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日喀则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一级企业(含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并参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制度。
市政府国资委
2021年10月31日